阳光人寿阳光升C款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升c款终身寿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3投保对象投保时您可以为一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也可以同时为两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见10.1)且两名被保险人均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留存的被保险人将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载明。本合同不接受增加被保险人申请。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期间2.1保险期间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见 10.3),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见 10.3),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基本保险﹐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金额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有效保险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见10.4)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二个保金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1+3%)。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有效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2.4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金限制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5保险责任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5.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5)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10.6)的,有180日的等待期;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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