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行(无忧版)B款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行(无忧版)B款两全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见10.2)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10.3)零时止,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2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一般意外身故或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4)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全残保险金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见10.5),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驾乘汽车意外身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汽车、公务车或租赁车期间(见10.6)遭受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驾乘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3.3―水陆公共交通工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10.7)遭受意外伤害具意外身故或全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残保险金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航空交通工具意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闻(见10.8)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外身故或全残保﹑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险金或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3.5﹑电梯意外身故或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见10.9)时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全残保险金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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