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裕尊享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裕尊享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裕尊享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
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4.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八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0%给付特别生存金;5.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二、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年金。
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未领取的年金和满期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录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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