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2)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55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2.2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因意外伤害(见9.5)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保险费豁免金额本附加合同每期所豁免的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2.3.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9.6)首次确诊(见9.7)患有任何一种符合本附加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按照保险费豁免金额豁免保险单下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剩余应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见9.8)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见9.9)或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2)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3);(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betway电话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必威官方网站备用网站 必威体育大厅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