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保单年度(见释义 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3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4)。
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记载内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以外的原因,经医院(见释义6)专科医生(见释义7)初次确诊(见释义8)为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重大疾病定义”中。二、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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