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4%)。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具体增加的额度以本公司审核通过的额度为准,且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需符合本公司的要求。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的年龄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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