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罹患中症疾病:(1)给付金额=主合同已交保险费;(2)给付后合同终止。2.因疾病导致的中症疾病等待期后出险,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中症疾病:(1)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50%;(2)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3)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超次数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0,但合同继续有效。中症疾病保险金3.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罹患两种及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理赔规则理赔规则-保险金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罹患轻症疾病。
(1)给付金额=主合同已交保险费;(2)给付后合同终止。2.因疾病导致的轻症疾病等待期后出险,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轻症疾病:(1)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30%;(2)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3)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超次数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0,但合同继续有效。3.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罹患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25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自确诊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豁免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所附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附加合同终止。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自确诊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主合同所附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附加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金额(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前(不含年满18周岁当日)高残,高残保险金数额=高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高残,高残保险金数额=高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年满××周岁。给付后合同终止。保险费豁免高残保险金理赔规则理赔规则-保险金给付-保险费豁免。
高残保险金1.身故保险金数额:(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前(不含年满18周岁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2.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年满××周岁。3.给付后合同终止。3.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中两项或两项以上责任的,仅承担给付金额最高的保险责任。示例:被保险人因急性心肌梗塞进行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同时符合条款约定的重疾和轻症疾病的给付标准,此种情况,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不再同时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高残保险金。示例:被保险人因车祸入院抢救,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同时符合重疾和高残给付标准,此种情况,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不再同时给付高残保险金,同时重疾豁免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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