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2)均以该日期计算。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4)。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1.5)事故引起2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主合同因在等待期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 11.6)首次确诊(见 11.7)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 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已确诊的所有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自首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见11.8)降为零。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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