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 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 度(见12.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2.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2.3)计 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7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 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 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 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见12.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 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2.5)事故引起2 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主合同因在等待期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的,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 纳的保险费。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10条 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纳 的保险费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 12.6)首次确诊(见 12.7) 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 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 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 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 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 故,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 或者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 险金,给付后已确诊的所有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自首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见12.8)降为零。 2.4.2 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11条 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纳 的保险费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 附加合同第 11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将按本附 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 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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