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热点问题解读及《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4月7日晚,**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一中”)2014届毕业生段某在社交媒体上实名举报称,她在大一寒假(2015年初)遭高中数学老师徐某猥亵,徐某曾对其有过拥抱、强行撩起衣服等的行为,引起网上关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近日,****顺德区杏坛镇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引发广泛关注。8月18日晚,**镇政府官方微信号通报称,此事件被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通报称,经调查,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问题:麦某家人应向谁去主张侵权责任? 《民法典》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影响1.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第一,是“公益目的”,即公益慈善组织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该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如救灾、扶贫、助残等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活动,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可以造福社会公众的事业。第二,是不向特定人员“分配利润”,即公益慈善组织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收益,但是这些收益不能像股权收益一样分配给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而应重新用于公益目的。所以,《民法典》明确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行为边界。
只要把握以上两个要点,就基本可以判断某件事能不能做。可以预见,《民法典》时代的公益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方式和内容相较于以前会更为丰富,我们公益人也要打破传统僵化的公益模式,更有创造性也更高效地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民法典》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影响(二)正式明确非营利法人特殊的财产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首次明确了非营利法人对于其名下财产的“所有权”,即公益慈善组织可以对这些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比如公益慈善组织对于他人捐赠的财产,不适合保存的,可以选择变卖并将所得收益继续用于公益目的。但由于公益慈善组织财产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因此公益慈善组织对其名下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一些法律规定的限制。
比如,捐助人有权查询捐助财产使用情况,捐赠财产不得指定捐赠人或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等。公益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财产,也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三)将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不得担保规定写入《民法典》担保可以粗略分为抵押(也叫“物保”)和保证(也叫“人保”)两种形式。对于抵押行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对于保证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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