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 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 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保单年度(见释义 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3)和保险合 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见释义 4)。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 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5); 3、保险费发票。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额约定不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 合同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一)交费期间(见释义 6)为 3 年的,在本合同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 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 保险费的 60%。 (二)交费期间为 6年的,在本合同第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如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 本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三)交费期间为 12 年的,自本合同第 6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至本合同第 11 个保险合同周年 日止,如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共计给付 6 次,每次给付的金额为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二、生存保险金 (一)交费期间为 3 年和 6 年的,自本合同第 6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 取年龄周岁(见释义 7)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如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于每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交费期间为 12 年的,自本合同第 12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 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如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 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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