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合同构成。裕如意智赢版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本保险条款包括裕如意智赢版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二条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详见释义)至6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2.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算,分为20年和25年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或5年,则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单周年日。
2.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详见释义)、暴乱(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七条其他免责条款。除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我们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五条﹐犹豫期”,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年龄错误的处理”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我们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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