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5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 时我们的规定。 凡在上述投保范围内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分为10年、20年、30年、至被保险 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 对应日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止六种。保险期间由您 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 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 期应交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 的,交费期间分为3年、10年和20年三种,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
等待期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 终止,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 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 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 的内容,具体详见该产品条款的“第十二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三条 明 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的处 理”、“第二十四条 犹豫期”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转换年金权益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 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我 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 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保险费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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