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京福宏运(悦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双方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北京人寿京福宏运(悦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中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的建变付日(见释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О周岁(见释义)(须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永担保险贵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险金限制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见释义)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25*1,化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其中。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高度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B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痰(见释义),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1B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全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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