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2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由本公司签发的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受益人,在领取相应保险金时,经本公司同意,受益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受益人本人向本公司申请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2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金转换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保险期间本合向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第三条年金开始领取日年金开始领取日为:男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五十五周岁,则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五十五周岁且小于六十周岁。
则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六十周岁,则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女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五十周岁,则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五十周岁且小于五十五周岁,则年金开始领取曰为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五十五周岁,则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年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五条责任免除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吉、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向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为无民水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车冲突、要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吉或伤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通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将领取的原合同保险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本合同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年金、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回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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