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考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鑫满溢终身寿险条款“太保鑫满溢终身寿险”简称“鑫满溢".。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鑫满溢终身寿险保险合同".1.意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太保鑫满溢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中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效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为本合同生效的条件,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盘、合同业就目对应日、保险费的完变衡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罗(须出生满30天)至7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犹孩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被身毋证骨。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正惯的保扉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费交费期间和保险费全额等因素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中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您每年累计中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2.2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生效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满1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按约定的额度增加一次,增加额度为前一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3.0%.若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比例或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相应调整-2.3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限制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金真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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