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臻爱传家终身寿险条款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1.1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如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1)(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电子)条款;(3)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1.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并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24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及缴费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15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保险费发票(如有),我们会把已收的保险费退还您。从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您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2.2.1基本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2.1.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不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身故或全残之日发生在缴费期满日前或缴费期满日当日,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1)累计已缴保险费X给付系数;(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之日发生在缴费期满日之后,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1)累计已缴保险费x给付系数:(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X 1.035-) (n为保单年度数);(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累计已缴保险费x给付系数”中,“累计已缴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期缴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缴费期数计算的数值;“给付系数”指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系数。2.2.2可选保险责任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的,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2.2.1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但不满75周岁期间遭受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故或导致全残,我们除按2.2.1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本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搞不超过 300万元。
若上述第1款所述之意外伤害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揩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所遭受,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故或导致全残,我们除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本项公共航空意外身故韶免保险费期间,我们将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圳枷2.2.2.2投保人外身故威全残豁免投保人 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 人时,若投保人在年满75周岁保险费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故或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免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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