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红(铂金版)年金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红(铂金版〉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见10.1)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的生效日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1.3投保年龄本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见10.2)至5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若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3)。
自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2.4.1生存保险金若您选择一次交清或交费期间为3年,自本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当日),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您选择交费期间为5年或10年,自本合同交费期满日(见10.4)起(含当日),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当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生存保险金。2.4.2祝寿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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