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1。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 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4由专科医生5初次确诊6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4医院: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
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太平附加福禄相伴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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