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至年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见 9.13)(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疾病(见 9.14)(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除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老年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老年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初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疾病的,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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