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8.1 身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意外伤害(释义 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 累计所交保险费(释义 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则自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全残(释义 6),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则自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 认可医院(释义 7)的 专科医生(释义 8)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 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同时 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宣告死亡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附加合同约定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我们依本附加合同约定豁免保险费。如果豁免保险费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经豁免的保险费归还我们,在前述情形下,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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