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身保险银保业务自律公约(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健全人身险自律体系,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章程中关于履行行业自律职责的规定,公会根据上海市人身险业务发展实际,组织行业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银保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理机构(含商业银行、邮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银行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机构银保业务相关从业人员。第四条保险机构在开展银保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遵守合规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合作的原则,促进银保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贏,积极维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对保险从业人员管理进行制度建设,包含但不限于日常管理、合规管理、薪酬管理等制度建设。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人员管理档案,选聘录用人员应品行良好,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第七条保险从业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与银行代理机构日常联络、单证交接、业务培训、业务辅导、业务咨询、销售支持等;并配合做好客户信息变更、续期缴费、退保、满期给付及咨询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工作,不得销售银保业务相关保险产品。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完善培训档案,建立专业化、标准化的培训体系,明确培训标准与考核要求,持续提升员工队伍的专业素质。
培训档案至少应包括培训通知、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员、参训人员、签到表、课程安排、培训课件(或手册)、培训现场图片等信息;邀请第三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应签署培训协议,同时留存。上述资料信息。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加强对银行代理机构银保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保险机构应重点做好产品及业务合规要求等方面的培训支持。保险机构应提供测试方法确保银行销售人员全面掌握代理保险产品条款相关内容。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保险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等环节中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提升各级人员的合规意识和操作规范。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一条保险机构与银行代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必须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时向其法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银行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第十三条为保持客户服务的稳定性,保险机构和银行代理机构的合作协议签订有效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合作期间内,银行代理机构出现社会影特别恶劣、群访群诉等社会热点事件,保险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条款提前中止合作。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和银行代理机构之间签订合作代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给予银行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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