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2022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补偿性合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理赔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可以这样表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理解该原则应注意以下。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补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前提,按照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不仅要求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保险赔偿。但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因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转移财产未来的损失风险以确保其不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丧失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对其来讲就无经济损失,也就不能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经济补偿。
因此损失补偿原则是以保险利益原则为依据的,保险人是否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以其财产足额投保的话,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获得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能够保全其应得的经济利益或使受损标的迅速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任何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都会导致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在保险实务中要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要对其赔偿金额进行限制,保险理赔中一般要受三个量的限制。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衡量实际损失是多少,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损失当时的市场价(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例外);否则,将导致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当市场价下跌时,应以损失当时财产的市场价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将会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例如,一台空调年初投保时,当时的市场价为7000元,保险金额定为7000元?由于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会发生波动这时的市场价已跌为5000元尽管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仍是7000元,但如果保险单上没有特别约定,保险人最高只能赔偿被保险人5000元的损失?
假如保险人赔偿7000元给被保险人,那么被保险人用5000元购买一台同样的空调后,还可赚得2000元,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获得额外利益,显然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在年中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全损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否则,将扩大保险责任,使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足以抵补赔偿支出,影响保险人的经营稳定?例如,在上例中,如果年中空调全损时,其市场价上涨为8000元,由于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只有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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