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1.1 本《附加都会守护长期护理保险(2022)》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以下简称“您”)
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第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2.1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开始,生效日以批单所载为准。2.2 主合同有关中止和终止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或终止)。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也无效。
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 7 天至 65 周岁(见释义)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第二部分 我们的保障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4.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五条 保险期间 5.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第六条 保险责任 6.1 无息给付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经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失能护理状态(见释义)或失智护理状态(见释义),无论该护理状态在等待期内还是等待期外,我们将向您无息给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6.2 长期护理保险金 6.2.1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失能护理状态或失智护理状态已经连续持续 180 天〔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多个肢体缺失(见特定疾病释义 13.4)、双目失明失能护理状态或失智护理状态已经连续持续 180 天限制〕,我们将根据您选择的保险金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1) 领取方式为年领的:我们将自被保险人符合领取条件之日起,每年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2) 领取方式为月领的:我们将自被保险人符合领取条件之日起,每月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8.4%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对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同时或先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并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一项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且以最先达到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予以给付。 6.2.2 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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