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额终身寿的秘密,增额终生寿险:具有身故保障+复利增额的终身寿险就是增额终身寿险。前期杠杆较低,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额和现金价值复利增长。关于增额寿的那些小秘密,除法律功能和储蓄功能,增额终身寿本质是具有身故杠杆。经过时间的加持和复利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抵御通胀。关于增额寿的那些小秘密增额终身寿险具备明确的保单权益属性,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实现定向的财富传承,可以很好地实现遗产所有人的私人愿望,因为它可以任意指定和修改受益人,事先按照其意愿去确定分配顺序、受益比例和金额。关于增额寿的那些小秘密身故理赔金指定受益人,不属于遗产,因此也不用缴纳遗产税,同时基于保险赔款的免税属性又免除了个税。
增额寿的法律属性和作用,在财富规划上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是没有遗产税的,至于今后是否开征,以及何时开征还无定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只要是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将不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对于免个税,投被保险人都是自己的增额终身寿险,一旦被保险人身故,这笔赔款作为身故金赔给自己的指定受益人。《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项也明确,保险赔款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备注:关于增额寿的那些小秘密作为私人资产保全和债务隔离的金融和法律工具,具备特殊的法律属性。(保单筹划中的“隔离”是相对的,经过合理保单设计,能一定程度上起到资产隔离作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除去非法目的等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外。备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人寿保险赔偿金恰恰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备注:《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保险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为受益人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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